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国家级规划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国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地区性规划编制,地方应急预案编制,地方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地方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地方主要负责地方各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中央部门负责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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