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被委托的执法主体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裁量。
第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五条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七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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