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器检查:
一般单位每月进行1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每半月进行1次检查。——《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2.1条、第5.2.2条
二、灭火器性能试验:
每年对同批次的灭火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灭火、喷射等性能试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7.2.17条
三、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7 条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3.1条、第5.3.2条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1.2条
四、灭火器报废:
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8 条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灭火器维修》 XF95-2015第6.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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