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二)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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